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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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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发展概况】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87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尽管这部法律是试行法,但由于其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具有前瞻性,符合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1990年民政部和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召开的“莱西会议”,在总结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经验的同时,澄清了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肯定。1992年民政部与司法部等部委召开的“章丘会议”,总结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1994年中央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使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完善。民政部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7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四个民主”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在十年试行期间,村民自治从探索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不断走向成熟,日益深入人心,植根于广阔的农村大地。1998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199811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加强党的领导、选人、议事、监督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份全部制定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江西、山西、内蒙、四川、河南、广西6个省、区把选举办法放在了实施办法中),有28个省份制定出台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青海、吉林、西藏尚未出台实施办法),有的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办法》,从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按照新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组织进行了新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70多万个村委会和近6亿农村选民,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全国80%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全国共有95个国家级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获得省级命名表彰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579个,村民自治正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政策,成为中国农村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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