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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制约城市社区建设的几个瓶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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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2]3号)发布以来,总的来看,各地城市社区建设稳步推进,城市社区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社区工作出现了新的气象,社区建设工作成效明显。但是,客观地看,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取得的成绩只是初步的,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尤其是工作中几个重要的瓶颈性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社区建设的深入。在此,笔者试图对这些瓶颈性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关于社区建设意义的认识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必然导致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工作也就难以真正深入。反之,深入理解和认识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能够增强我们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推进社区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从几个方面阐述了社区建设的意义:一、社区建设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新的形势下,城市规模迅速扩大,社会‘牌位体制”逐步瓦解,人口流动剧增,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显得十分紧迫;企业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要求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关系日益密切,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和需要不断增多。二、城市社区建设是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三、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面对新形势下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新的情况,城市社区居委会原有的管理和服务方式已力不从心。推进社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有助于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对社区建设意义的提法并不为错,但还需要要强调和突出以下几点:

    一、区的现代化水准是体现居民生活水准的重要要素,社区建设是有效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也是政府工作根本宗旨的体现。而且,随着新时期政府工作越来越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强调以人为本和增长与发展并重,社区现代化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理应会不断提高。二、社区建设是城市现代化的基础工作、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和长远发展。三、由此,推进社区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改善和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其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更应被视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宗旨和目的。

    二、关于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的建设问题

    在当前,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的主体只能是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和士气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的水平。但是,客观地说,当前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状况,总体上并不能令人满意,干部年龄偏大、素质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相当普遍,对社区建设的推进和社区工作水平的提高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整体水准不高,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居委会干部的待遇普遍严重偏低。关于这一点,各地的情况虽不完全一样,但基本情况大同小异。有的地方居委会干部的收入水平甚至接近于当地中、低收入水平的职工,离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差距更大,医疗、养老保险等基本没有。这种待遇状况自然难以吸引高素质人员加入社区工作队伍,也与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性质、工作价值和工作量严重背离。干部素质过低,即使加强培训也难以有很大的效果。二是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的准入机制不健全。这是社区居委会干部队素质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尽管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不高,不足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但因为当前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下岗失业现象严重,很多人对社区居委会干部这份职业仍然趋之如骛。但由于没有一个严格规范的准入机制,导致大量的关系户、照顾户涌入,社区工作队伍的素质自然难以保证。有了解内情的人声称,社区居委会干部  80%以上都是批条子进去的,这种情况恐非个别。

    要从根本上改善社区工作队伍的状况,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大幅度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切实解决其工资、办公经费和办公用房等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工作是一种待遇优厚、受人尊敬的职业。我国内地的国情有所不同,但从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性质、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来看,提供其以接近于事业单位职工的地位和待遇,并由政府财政给予保证,是决不为过的。当然,对社区居委会的工资、办公经费等,不一定要采取现有的机关编制之类的形式,可以采取“专项补助”和“专项支助”等办法。二是建立严格规范的社区工作队伍准入机制。社区工作者应实行持证上须由政府出面协调、统一规划和统筹运作的工作。当前,要重点推进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社区基础设施的完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的改革、社区管理体制的创新等方面的工作。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主要是建立解决社区居委会的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和办公用房等问题的规范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等准入机制,提高社区工作队伍的待遇、士气和素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主要是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并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统筹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建设社区各种公共、公用设施,完善社区功能,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关于改革社区建设管理机制,主要是实行“项目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以减少或避免社区建设中效率低下和资金浪费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就是要明确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自的功能、职责和任务,理顺社区各种关系,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要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积极深入社区为居民开展服务,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而不是简单地把工作推给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帮助和推动社区居委会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重心,在协助政府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I心转向为社区居民服务、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同样,对社区居委会这一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的主体来说,应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重,心,工作内容应转向以办理社区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服务社区居民为主,不宜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可以自发调节的经营性活动。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和工作应以无偿或低廉收费为主,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政府提供支助,这是因为社区服务主要是一种公益性和福利性的服务,并以经济能力较差的社区贫困群体、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为主要和重点对象。凡属于政府部门工作职责而政府部门又可以自己完成的工作,都不应由社区居委会来承担,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的,也不应由社区居委会来承担主要工作或责任。社区居委会可从事的社区工作主要有:收集社区居民对政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代向政府反映和传达,在政府和社区居民之间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管理和维护社区的图书室、老人中心、康复中心、体育场地和设施等公用设施;提供各种宣传和教育服务;组织居民开展各种有益身心的活动;为老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弱智人士、贫困者、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妇女、青少年、儿童等提供各种健康、医疗、教育、救助、庇护等服务;协调和组织社区内中介和志愿组织、志愿工作者开展各种志愿和义务活动等等。

    四、关于社区建设投入的来源渠道问题

    毫无疑问,推进社区建设需要大量的投入,这是一个无法回避,也无法饶过的现实问题。没有实实在在的资金投入,说社区建设如何重要,做了多少工作,取得了多少成效,多半只是一种水分很多的花架子和表面文章。但因为对社区建设的投入,不如搞工程和上项目之类易见成效,很多人便不那幺痛快和果断,也因此产生了对社区建设投入的来源渠道问题的争议。

    当前,对社区建设投入来源的主渠道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一种认为应以社会、企业或个人投入为主,或者由社区居委会创收来弥补经费不足。中办[2000]23号文件对政府是否应该和如何对社区建设进行投入的问题似乎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而是提出了一个“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模式,各地在实践中则提出了通过开展社区有偿服务来补充社区建设经费不足的思路。对此,笔者认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思路明显存在以下不足和矛盾:一、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今天,政府和企业、个人理应是完全相互平等的主体,“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必须完全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政府不能强制要求或命令社区的企业或个人牺牲自身合理利益,拿出自己的资源来共享共建,而且因为各方的权力和力量严重不对等,甚至政府提出这种号召也有违规作为的嫌疑。二、毫无疑问,在没有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保证的前提下,社区内的大部分企业、居民是没有或缺乏共建、共事积极性的,而按市场原则管理和经营自己的资源,包括向社会开放,并不属于我们所普遍理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共驻共建”;三、另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不仅许多社区内的料单位和居民缺乏参与社区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许多社区内没有多少资源可以共建共享,“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又如何实现呢?总不能因为无法共建共享,就把这些社区排除在社区建设的门槛之外。因此,“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显然是一条举步维坚、困难重重的社区建设之路,效果也是相当有限的。

    至于倡导社区居委会开格展所谓收费的社区服务或发展社区经济,以弥补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经费之不足,同样也会产生不少负面效果:一、社区居委会从事的经营项目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市场可以自发调节的领域,而社区居委会以政府或纳税人的公共资源如资金、设施和场地等参与竞争,破坏了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规则;二、因社区居委会人力和精力有限,一旦其成为一个经营主体,那幺,作为一个经济人的本能决定了它必然会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投入经营创收上,而难以有效履行其应尽的社区管理、服务居民及协助政府工作的职责,对政府而言,可谓得不偿失;三、同样,经济人的本能也决定了社区居委会在经营活动中,很可能会尽可能向政府索取资源,同时极力隐瞒和转移利润,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对政府来说,这种投入不少资源(场地、设施及一定的资金)的经营活动,效益和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很难实现一些人所设想的弥补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经费不足的初衷;四、由于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影响力,社区居委会开展经营和创收活动,很难避免产生违章经营、破坏环境、扰民乱民等后果,如违章占道、非法搭建和出租、噪声和污水污染等,干扰城市的正常管理秩序,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上述弊端,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的事实为证。因此,笔者认为,倡导社区居委会开展所谓收费的社区服务或发展社区经济,其弊端实质上如同鼓励军队和党政机关经商,不宜予以大力提倡。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社区建设投入的来源渠道,只能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从理论上讲,社区建设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和增进民生福利为目的,这也是政府工作和政府财政支出的根本目的,而社区建设需要投入的大部分项目,如社区居委会的工资、办公经费和办公用房、社区警务室、社区图书室、社区康复中心、社区老人活动室、社区体育场地、社区小公园、社区小广场等,都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领域。实践证明,很多事情政府如果想图省事或甩包袱,反而会越省越麻烦,包袱越甩越重。当然,各地财政乃至中央财政十分紧张,但不能否认财政支出中存在严重的浪费和流失现象,而且现有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对一些明显属于公共财政的领域投入严重不足。因此,应主要通过厉行节约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对社区建设的投入,解决社区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使社区建设得到真正和有效的推进。

    五、关于社区建设工作的机制创新问题

    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传统的工作机制和运作模式造成相当普遍的效率低下和资金浪费,大大影响了社区建设的效果。如各种社会福利机构,习惯上都是由政府出资建设各种设施,再由政府设立机构,拨付人员编制、经费,结果造成各官办福利机构普遍服务差;冗员多;效率极低。而实际上,如果交由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和管理,而政府只需在严格核算的基础上出资购买,完全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因此,在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中,应探索和实践政府“项目管理”和“购买服务”等新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普遍实行公开、公平的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管理”,就是社区把不同内容的社区建设工作、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等项目化,经过论证后,向政府或政府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支助。政府或政府部门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科学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和给予多少支助。项目完成后,还要对项目运作的结果进行考评,作为今后继续提供项目支助的一个重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政府对一些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事业,不再自己投资兴办,而是动员社会力量举办,政府在评估和考核后出资购买,这样可避免或减少政府包办造成的低效和浪费,减少运作和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当然,对“项目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应制定严格的规范性的操作程序与办法,及严厉的监督和惩罚规定。同时,政府对“项目管理”和“购买服务”的范围、总量、安排等,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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