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根据199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婚姻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以下职责: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并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对婚前医学检查未再作强制性规定,并适当集中了农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