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近日,重庆市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和提高村干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20号)。
通知指出,从今年7月起,对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补贴最低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450元/人·月,村文书360元/人·月,村民小组长400元/人·年。对已经配备的村计生助理员,参照村文书36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各区县(自治县)相应的村干部补贴不得低于以上最低标准。其他村干部的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村规模、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村干部补贴的具体标准。原实际补贴标准高于新的最低补贴标准的,不得降低实际补贴水平;原实际补贴标准低于新的最低补贴标准的,应按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开始。今后,市里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补贴最低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时间与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时间大体同步。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情况适时调整村干部补贴标准。
通知要求,村干部补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按照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最低补贴标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的财力状况,对远郊区县(自治县)按一定比例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具体办法为:对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市财政对主城各区不予补助;对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自治县)和4个市级贫困区县补助70%;其他13个区县补助50%。村计生助理员和其他村干部补贴资金来源渠道不变。部分区县(自治县)现执行的村干部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补贴标准的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予以保障。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其村级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通知强调,要规范村干部补贴和村级经费管理。一是建立补贴与绩效挂钩机制。村干部补贴要坚持按劳付酬、绩效统一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大锅饭”。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村干部不同岗位的补贴应有所区别。二是鼓励村干部合理兼职。三是保障村干部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四是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渝财预〔2005〕242号文件关于“村办公经费补助每年每村不低于3000元,农村‘一事一议’建设维修公益性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每年每村不低于5000元”的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专项下达到乡镇,并将补助全部落实到村,不得截留、挪用。各乡镇要按照村财乡管的办法,加强对村级经费的监管,切实保障村级组织的各项合理开支,严禁将乡镇本级的开支转嫁给村级列支。要严格执行村级组织报刊订阅限额制,报刊订阅费每年每村不得超过600-800元。原则上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村级组织要根据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将村干部补贴和办公经费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接受上级审查和群众监督。
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问题。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补助问题。要实事求是,分类安排,对工作多年、正常离任、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并逐步探索制定离任村干部特别是贫困地区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办法。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制定和落实党内关怀帮扶、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等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应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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