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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省民政厅增设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和人事教育处增挂社会工作处牌子的批复

来源: 时间: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川编发〔2007〕70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增加相关行政机构编制的请示》(川民政〔2007〕46号)收悉。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第52次全体会议审定,现批复如下:

  1、同意设立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增加处级领导职数2名。将社会事务处承担的“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主管婚姻(含涉境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民办婚姻服务机构,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查处违法婚姻;负责省内和涉境外儿童收养工作”职责划归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承担。

  2、同意人事教育处挂社会工作处牌子,增加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化社会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拟定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职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各类社会工作职业岗位设置标准;制定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标准并组织实施。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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