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川编发〔2007〕70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增加相关行政机构编制的请示》(川民政〔2007〕46号)收悉。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第52次全体会议审定,现批复如下:
1、同意设立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增加处级领导职数2名。将社会事务处承担的“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主管婚姻(含涉境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民办婚姻服务机构,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查处违法婚姻;负责省内和涉境外儿童收养工作”职责划归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承担。
2、同意人事教育处挂社会工作处牌子,增加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化社会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拟定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职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各类社会工作职业岗位设置标准;制定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标准并组织实施。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