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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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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民函〔2008〕11号 2008年1月31日)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确保2010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求,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按照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2008年要有70%的婚姻登记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2009年要有85%的婚姻登记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到2010年,全省婚姻登记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应经省政府同意并以文件形式确定其行政执法资格。各地不得以开发区或方便群众的名义增设婚姻登记机构,确属地域偏远、路途不便需设立的,要逐级上报到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今后,省里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置在乡镇和街道的婚姻登记机构。

  (二)加大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力度,努力实现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登记的目标要求

  按照民政部“以县为单位,实行婚姻集中登记的要求”,我省目前有97个县(市、区)已实现了集中登记,集中登记率达到97%。没有实行集中登记的3个县(市、区)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分散婚姻登记机关的整合力度,尽快实现以县为单位集中登记的要求,确保到2010年全省婚姻集中登记达到100%,实现全省婚姻登记机关结构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

  (三)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

  婚姻登记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其编制属行政性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04]9号)要求,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主动与编办、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婚姻登记机构人员编制问题,按辖区8—12万居民配备1名婚姻登记人员的标准,合理核定婚姻登记员数量,落实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经费,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婚姻登记机关正常运转。

  (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在2007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实现在线登记、三级联网的基础上,按照民政部信息化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积极探索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挖掘婚姻数据对加强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实现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基本情况和登记员个人资料电子存储,开展网上投诉、咨询、下载表格等服务。完成1990年以来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网上预约登记、应用身份证阅读器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

  (五)完善婚姻登记场所和服务设施

  1、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应分设结婚登记室(区)、离婚登记室、候登室(区)、档案室和颁证厅,婚姻登记与有偿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到2010年,全省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办公用房面积都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2、完善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配置开放式登记工作台,侯登室配置足够的桌、椅、笔等用品提供样表。根据需要配置排队叫号系统或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3、规范环境布置。登记场所内部布置应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登记场所外醒目处要悬挂机关名称标识牌、办公时间公示牌及办公场所指示牌。

  (六)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

  1、完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选拔录用机制。将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纳入全省或当地事业单位统一考录中,做到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清退婚姻登记机关中不符合登记员要求的人员。

  2、落实婚姻登记员资格认证制度。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省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执证上岗。未获取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进一步改善婚姻登记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到2010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大专以上的婚姻登记员要达到90%。

  4、开展婚姻登记员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婚姻登记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加强婚姻登记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婚姻登记员应用知识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5、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做到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服务,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七)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制度建设,强化业务管理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以下10项工作和学习制度,并公开展示。一是政务公开制度,包括公开展示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二是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承诺制度。三是婚姻登记机关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四是婚姻登记机关应急工作制度。五是婚姻登记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六是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管理制度。七是婚姻登记机关证书管理制度。八是婚姻登记机关过错追究制度。九是婚姻登记机关学习制度。十是婚姻登记员绩效考评制度。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从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目标考核,量化指标,明确责任,加大力度,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国家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省厅已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2008年度对各市目标管理重点项目,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年底将统一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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