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社会事务处、政权处):
2005年4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05〕70号),要求各地开展以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根据活动安排,今年下半年,我部将组织省际之间的交流、互查,并命名一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为此,我司起草了《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征求意见稿)》(不印发,请从www.mca.gov.cn网址首页“业务工作”栏“婚姻登记”进入“热点关注”中下载),该标准的各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在3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我司婚姻处。
传 真:(010)58123177
电子邮箱:whl@mca.gov.cn 或nchx@mca.gov.cn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二○○六年三月一日
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示范单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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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规范标准 |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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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机关
建立 |
1、婚姻登记机关的成立经省级民政厅(局)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2、省级民政厅(局)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文件送达辖区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
查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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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标识 |
1、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有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
2、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公告办公时间。
3、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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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设施 |
1、分别设有服务大厅(咨询、填写表格)、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年婚姻登记量不足4000对的,可不单独设立服务大厅,在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内划分登记区、候登区;各区(室)有醒目指示牌。
2、登记台为低柜台、开放式,登记员与婚姻当事人相对而坐;登记区域具有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
3、候登区配备有足够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结婚侯登和离婚侯登应分开设置;排队线路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排队和登记秩序。
4、侯登区要明示当事人需填写的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
5、登记区域与候登区域面积分配合理,做到每位婚姻登记员面前只有一对当事人办理登记,候登区不拥挤。
6、登记、侯登区(室)宽敞、明亮、美观、整洁。
7、档案室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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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伍
建
设 |
人员配备 |
1、婚姻登记机关设有婚姻登记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2、婚姻登记主任和婚姻登记员为行政或财政补贴事业编制。
3、婚姻登记主任和婚姻登记员取得登记员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人员分工及职责明确。 |
查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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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员及主任业务素质 |
1、接待或具体承办人员具有一定的英语口语能力,能够使用英语进行必要的询问和告知。
2、熟练掌握《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各项规定。
3、掌握《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4、熟练掌握民政部下发的各个业务文件内容。
5、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涉及婚姻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
6、能够运用《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处理个别问题。
7、熟知登记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
随机提问和书面答题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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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状态 |
1、着统一正装。
2、挂牌服务。
3、语言文明,语调平和。
4、举止得体,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
明查
暗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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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管理 |
1、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
2、制定有内部业务定期学习制度、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奖惩制度。
3、制定有个案处理、申请人数量成倍增多等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
4、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婚姻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齐全、完整,保管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6、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
7、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证件必须符合民政部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式样要求。
8、婚姻登记服务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有偿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全分开,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
9、《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搭车收费、乱收费及服务态度方面的投拆。
10、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 |
查看制度规则及落实情况,档案、证书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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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职责 |
1、办理辖区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解答有关婚姻问题的咨询。 |
实地考察和查看底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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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程序 |
1、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的程序、步骤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五、六、七章的规定,以及《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中关于告知的要求。
2、按规定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符合有关规定。
4、特殊情况的处理有记录。 |
明查
暗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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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程度 |
1、配备有电脑、打印机,电脑人手一台。
2、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等由计算机打印。
3、使用民政部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办理婚姻登记;使用其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办理登记的,登记信息一周内及时导入民政部数据库。
4、登记机关建设、登记员配置、证件使用等实现数字化。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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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及便民服务 |
1、公开展示:(1)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4)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5)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6)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7)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8)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2、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3、周一至周五全日办公,节假日办理预约登记。
4、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语音咨询内容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
实地查看 |
二、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示范单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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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规范标准 |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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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机关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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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机关的成立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2、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厅(局)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文件送达省辖各基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
查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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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标识 |
1、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有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
2、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公告办公时间。
3、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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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设施 |
1、布局:
(1)分别设有服务大厅(咨询、填写表格)、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年婚姻登记量不足4000对的,可不单独设立服务大厅,在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内划分登记区、候登区;各区(室)有醒目指示牌。
(2)登记台为低柜台、开放式,登记员与婚姻当事人相对而坐;登记区域具有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
(3)候登区配备有足够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结婚侯登和离婚侯登应分开设置;排队线路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排队和登记秩序。
(4)侯登区要明示当事人需填写的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
(5)档案室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2、登记、侯登区(室)宽敞、明亮、美观、整洁。
3、场所面积:
(1)结婚登记室(含等候区域),辖区人口30万以下的,不少于30平方米;辖区人口30-60万的,不少于40平方米;辖区人口60-100万的,不少于50平方米;辖区人口100万以上,不少于60平方米;
(2)离婚登记室不少于10平方米;
(3)登记区域与候登区域面积分配合理,做到每位婚姻登记员面前只有一对当事人办理登记,候登区不拥挤。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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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伍
建
设 |
人员配备 |
1、婚姻登记机关设有婚姻登记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2、辖区内每8—15万人口配备一名行政或财政补贴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3、婚姻登记主任和婚姻登记员取得登记员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人员分工及职责明确。 |
查看文件 |
|
登记员及主任业务素质 |
1、熟练掌握《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各项规定。
2、掌握《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3、熟练掌握民政部下发的各个业务文件内容。
4、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涉及婚姻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
5、能够运用《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处理个别问题。
6、熟知登记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
随机提问和书面答题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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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状态 |
1、着统一正装。
2、挂牌服务。
3、语言文明,语调平和。
4、举止得体,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
明查
暗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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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管理 |
1、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
2、制定有内部业务定期学习制度、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奖惩制度。
3、制定有个案处理、申请人数量成倍增多等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
4、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婚姻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齐全、完整,保管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6、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
7、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证件必须符合民政部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式样要求。
8、婚姻登记服务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有偿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全分开,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
9、《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搭车收费、乱收费及服务态度方面的投拆。
10、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 |
查看制度规则及落实情况,档案、证书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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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职责 |
1、办理辖区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辖区居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解答有关婚姻问题的咨询。 |
实地考察和查看底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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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程序 |
1、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的程序、步骤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五、六、七章的规定,以及《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中关于告知的要求。
2、按规定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符合有关规定。
4、特殊情况的处理有记录。 |
明查
暗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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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程度 |
1、配备有电脑、打印机,电脑人手一台。
2、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等由计算机打印。
3、婚姻登记信息数字化。
4、辖区登记机关设置、登记机关建设、登记员配置、证件使用等实现数字化。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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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及便民服务 |
1、公开展示:(1)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4)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5)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6)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7)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8)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2、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3、周一至周五全日办公,周六、周日有半天时间对外办公或提供预约登记。
4、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语音咨询内容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
实地查看 |
三、乡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示范单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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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规范标准 |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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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机关
建立 |
婚姻登记机关的成立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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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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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标识 |
1、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有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
2、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公告办公时间。
3、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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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设施 |
1、设有独立的婚姻登记室,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室内宽敞、明亮、美观、整洁。
2、婚姻登记室外有醒目指示牌。
3、登记室内划分登记区、候登区。登记区域与候登区域面积分配合理,做到婚姻登记员面前只有一对当事人办理登记,候登区不拥挤。
4、登记台为低柜台、开放式,登记员与婚姻当事人相对而座。
5、候登区配备有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排队线路有明确指示,能够保证排队和登记秩序。
6、配有婚姻登记专用档案柜。 |
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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