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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 时间:

科目

规范标准

检查

 

 

登记

机关

建立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确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民政厅(局)确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2、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厅(局)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文件送达省辖各基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3、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者财政补贴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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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标识

1、在办公楼(院)醒目处悬挂有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

2、在办公楼(院)醒目处公告办公时间。

3、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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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设施

1、婚姻登记处有独立的办公场地。

2、分别设有服务大厅(咨询、填写表格、等候)、婚姻登记室、档案室。

2名以上(含2名)婚姻登记员在同一房间内受理婚姻登记的,应分设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

年婚姻登记量(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总和,下同)不足4000对的,可不单独设立服务大厅,在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内划分登记区、候登区;各区(室)有醒目指示牌。

3、登记台为低柜台、开放式;登记区域具有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

4、候登区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排队线路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候登和登记秩序。

5、候登区要明示当事人需填写的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

6、登记、候登区(室)面积,年婚姻登记量低于3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至6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至9000对的,不少于7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90平方米。乡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登记、候登区(室)宽敞、明亮、美观、整洁,面积分配合理,做到每位婚姻登记员面前只有一对当事人办理登记,候登区不拥挤。

    7、档案室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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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1、婚姻登记处设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2、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0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或财政补贴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包括政府雇员制形式人员)。结婚率较低、补领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记录证明数量较少的,最多不超过每15万人口配有一名婚姻登记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取得登记员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人员分工及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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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素质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条款,熟知《婚姻法律知识问答》一书内容。

2、熟知登记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

4、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至少有一名婚姻登记员具有一定的英语口语能力,能够使用英语进行必要的询问和告知。

 

随机提问和书面答题相结合

岗位状态

1、着统一正装。

2、挂牌服务。

3、语言文明,语调平和。

4、举止得体,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明查

暗访

 

 

 

内部

管理

1、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以及电子档案等事项的管理制度。

2、制定有内部业务学习制度、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奖惩制度。

3、制定有个案处理、申请人数量激增等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

4、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婚姻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齐全、完整,保管及移交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6、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

7、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证件必须符合民政部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式样要求。

8、婚姻登记服务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有偿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全分开,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

9、《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搭车收费、乱收费投拆,无服务态度方面的有效投拆。

10、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

 

 

 

查看制度规则及落实情况,档案、证书管理记录

 

 

 

工作

职责

1、办理辖区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解答有关婚姻问题的咨询;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风俗;

6、为辖区居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乡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婚姻登记电子数据或档案目录。

 

 

实地考察和查看底档

 

 

工作

程序

1、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的程序、步骤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五、六、七章的规定,以及《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中关于告知的要求。

2、按规定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符合有关规定。

4、特殊情况的处理有记录。

 

 

明查

暗访

信息化程度

1、配备有电脑、打印机,电脑人手一台。

2、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等由计算机打印。

3、婚姻登记信息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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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及便民服务

1、公开展示:(1)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4)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5)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6)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7)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8)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2、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3、周一至周五全日对外办公。

4、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语音咨询内容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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