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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耀副司长在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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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桂林召开的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座谈会,是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活动开展以来继长春、承德、昆明三个片会之后的第四个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为下半年召开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和示范窗口单位命名大会做准备的。会议有两项任务,一是了解各地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今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二是对下一步工作,特别是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命名大会召开以前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2004年上海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借《婚姻登记条例》出台的契机和上海会议的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得婚姻登记这项传统的民政工作在近几年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为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婚姻登记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显著

各地按照集中登记为主、设点登记为辅和便民的原则,顺利、平稳地完成了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的有效整合,基本实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归口管理。截至2004年底,全国94.4%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了婚姻登记机关,一些地域较大或交通不便的县设立了多个日常登记点和巡回登记点。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山东等地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工作已经全部交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广西自治区经体制改革后,由原来的1368个婚姻登记机关调整为156个,只占原有婚姻登记机关总数的11.4%。理顺婚姻登记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婚姻登记工作执法水平难保证、违法登记难治理、搭车收费难杜绝、执法环境难改善等诸多问题,保证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独立执法地位。

(二)初步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婚姻登记员队伍

近几年,很多地方在解决婚姻登记人员编制、提高婚姻登记队伍整体素质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吉林、陕西、辽宁、内蒙古、湖北、河北、安徽、江苏等省(自治区)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民政厅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也通过市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等形式对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编制问题提出了要求。到2004年底,全国共有行政编和行政补助事业编(即全额拨款事业编)婚姻登记员6338人,婚姻登记员队伍渐趋稳定。各地都加强了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北京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婚姻收养登记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编写了《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分8期对全省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和统一命题闭卷考试。各地民政部门以依法行政为根本、规范服务为原则,初步建立起一支业务熟悉、行为规范、执法严明的婚姻登记员队伍。

(三)婚姻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发展

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使婚姻登记机关基础建设实现了突破性的发展,扭转了婚姻登记工作长期处于无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无专门办公场地的“三无”状况。绝大部分婚姻登记机关解决了办公用房问题,其中平均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约占30%。大部分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上海、北京、湖北、山东、广东、辽宁等地民政厅(局)已经建立了省级民政部门的婚姻管理数据中心,率先实现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婚姻登记信息的数据汇总和联网工作;河北、江苏、内蒙等地也普遍采用了单机版的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基本上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化的要求;还有部分省市,如广西、重庆、江西等地民政厅(局)也已经启动了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立项申请和招标、开发工作,有望在近期内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

(四)搭车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近几年,通过采取结婚登记与婚姻服务“三分开”的办法(即登记机关、人员和收费全部分开),禁止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收费混合的现象发生,要求婚姻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上墙公示,严格禁止婚姻登记机关配套搞强制性服务和以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彻底清理整顿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当事人上访、投诉现象明显减少,婚姻登记机关执政为民的形象开始逐步树立,许多地方从过去的行风整顿治理重点单位变成了今天的政府对外窗口示范单位,青岛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实现了接近三年零投诉。

二、        取得成绩的基本经验

(一)大胆改革,使婚姻登记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五”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实现了几项重大改革并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拥护。第一,对婚姻登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职能,提高了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第二,对婚姻登记出证制度进行改革,取消了结婚、离婚需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改由当事人自己声明,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第三,取消了各种附加在婚姻登记机关头上的收费和强行服务项目,有效遏制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

(二)法律先行,为改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十五”期间,先后修改了婚姻法,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强了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了岗位责任制、业务学习制、目标考核制以及婚姻登记档案、婚姻证件、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了新的婚姻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规范流程,实现了为民便民的服务理念

建立新的婚姻登记工作流程,注重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体现人本理念,规范婚姻登记人员行为,初步实现婚姻登记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效能的原则,实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根本性转变。

三、        目前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婚姻登记缺乏专项工作经费。目前,在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专项科目,各级民政部门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专项经费,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经费、办公信息化设备等问题得不到解决,尤其在县区级财政部门常常以没有科目为由,没有给予与登记工作相适应的财政支持,个别婚姻登记机关仍通过婚姻服务收费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经费不足问题,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婚姻登记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人员编制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虽然目前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已经争取到一定的行政编和财政补助事业编,但与日益增加的婚姻登记工作量相比,婚姻登记专职工作人员仍然紧缺,很多婚姻登记机关靠聘用或临时借调人员办理婚姻登记,逢到吉日,婚姻登记机关更得超负荷运转,有些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不考虑限额登记的做法。

(三)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登记机关办公场地紧张。许多地方因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一时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服务意识尚未完全形成。还有一少部分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仍然没有端正服务意识,千方百计地将手中的登记权力变成创收的资源,服务职能被转化为了生财之道。

四、        “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工作要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实现婚姻登记流程规范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的目标,并不断拓展婚姻登记工作的新领域。

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规范登记流程,全面提升登记水平。“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将规范化建设的重点逐步从婚姻登记机关的硬件建设向规范婚姻登记员文明行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方面转变,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构筑婚姻信息平台,全面提高登记效率。按照2004年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一级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有条件的省际间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提高登记管理手段,实现登记管理的现代化。

三是树立示范窗口,努力实现规范化建设。通过确立婚姻登记规范化窗口示范活动,树立一批率先改革创新、实现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规范收费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婚姻登记机关窗口示范单位,努力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四是强化岗前培训制度,培育一支专业队伍。通过建立婚姻登记培训制度,强化对婚姻登记员的岗前培训,形成在岗轮训、专职人员持证上岗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建立起一支业务精通、执法严明、服务规范的婚姻登记专业队伍。

五是协调确定婚姻科目,解决婚姻经费来源。积极协调财政、物价等部门,在民政事业费中登记确定婚姻专项科目,畅通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的经费渠道,保证婚姻登记专项工作经费得到有效落实。

六是探索改革婚姻习俗,拓展婚姻管理领域。积极探索在省级信息联网的地区实现非户籍地登记制度试点改革;在老城区探索由上级民政部门搭建登记平台的做法,解决办公条件简陋和方便群众登记问题;继续探索对婚介机构的宏观监管模式,大力培育婚介行业协会并完善其自律机制;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婚前教育室、离婚咨询室,为构建和谐家庭发挥作用;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工作平台,反对婚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现象,减轻因彩礼给农民及城镇居民造成的经济压力,引导新人树立文明、健康、进步的婚俗观念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

五、        今年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要求,2006年3-6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自查,下一步工作安排如下:

一、本次会议讨论确定《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标准》,会后在民政部网站公布,不再另发文件,各地从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关于征订<婚姻法律知识问答>一书的通知》,于6月初完成书籍的征订、汇款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自查基础上,于6月底之前将本地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书面报民政部政权司,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现有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婚姻登记员结构及婚姻登记机关用房等基本情况;(2)2004年上海会议后各地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3)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总体水平的评价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4)“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目标和任务以及工作措施。

四、6月初,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额分配及报送事项。窗口单位应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每省、自治区、直辖市2-7名左右;6月底之前,各地将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部政权司。

五、今年7月份,抽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工作负责同志和一部分婚姻证件生产厂家负责人组成若干抽查组,对各地上报的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随机抽查。

六、9月份召开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和示范窗口单位命名大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自查基础上,根据《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标准》,于10月底之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标准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名单及基本情况盖民政厅(局)印章后报部政权司。部政权司组织进行抽查并于年底前以文件形式公布第一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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