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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业务指导版

来源: 时间: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                         2006年10月10日

 

目  录

 

【重要讲话】

l         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健全文明服务窗口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

l         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上的总结讲话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馆长潘继生

【重要发文】

●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通知

 

【重要讲话】

 

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健全文明服务窗口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在海南举办《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的第一个培训班。希望大家重视、珍惜这一培训机会,通过培训,增强管好、用好婚姻登记档案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拓宽开发利用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思路与途径,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切实学习好、贯彻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历史记录,是证实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每年结婚登记数量平均在800多万对,离婚数量已经接近200万对,登记量和信息增长数远远高于世界各国的水平。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特别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社会发展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确保实现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控制人口低生育水平、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努力实现婚姻登记规范化、向高水平服务跨越的关键时期。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将其纳入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并作为保证规范化建设全面有效的一个保障,实现婚姻登记工作与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协调发展。

    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记录婚姻当事人整个婚姻历史和维护其真实婚姻面貌的长久事业。婚姻登记档案与人类社会和家庭发展紧密相关,并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在生育活动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出国活动中的个人独立自由空间、在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责任,甚至在寻求配偶的婚介活动中,都需要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建立健全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系,是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我们一定要从落实“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出发,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为子孙后代着想的角度出发,坚定不移地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文化、精神方面的要求,在为社会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发挥婚姻登记档案的作用。这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

    总之,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开创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工作要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实现婚姻登记流程规范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的目标,并不断拓展婚姻登记工作的新领域。

一是进一步规范登记流程,全面提升登记水平。“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将规范化建设的重点逐步从婚姻登记机关的硬件建设向规范婚姻登记文明行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方面转变,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构筑婚姻登记信息平台,全面提高登记效率。按照2004年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一级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有条件的,省际间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在健全档案和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档案应用的现代化手段。

三是强化岗前培训制度,培育一支专业队伍。通过建立婚姻登记培训制度,强化对婚姻登记员包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形成在岗轮训、专职人员持证上岗的长效机制,建立起一支业务精干、执法严明、服务规范的婚姻登记专业队伍,逐步实现婚姻登记人员的知识化、年轻化、专职化。

四是探索改革婚姻习俗,拓展婚姻管理领域。积极探索在省级信息联网的地区,试点非户籍地登记制度改革;在老城区探索由上级民政部门搭建登记平台的做法,解决办公条件简陋和方便公民办理登记问题,避免发生原乡(镇)婚姻登记档案大量丢失的问题;继续探索对婚介机构的宏观监管模式,大力培育婚介行业协会,建立并完善自律机制;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婚前教育室、离婚咨询室,为培养和谐家庭发挥作用;以建设和谐社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工作平台,反对婚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减轻因彩礼给农民及城镇居民造成的经济压力,引导新人树立文明、健康、进步的婚俗观念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

    三、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一)婚姻登记档案是否应公开

有的学者认为让社会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能有效防止重婚、骗婚,而且个人的结婚与离婚都应有个社会告知程序,让社会认可。但到目前为止,婚姻状况仍然是个人隐私内容,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只规定个人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需要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本人婚姻状况记录证明;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开具介绍信可以查询他人的婚姻情况。个人不论是何原因,想查询他人的婚姻状况都是不允许的。如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婚后发现对方有违法的骗婚、重婚问题,可诉诸法律,由违法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网查询婚姻状况”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我们曾设想把结、离婚登记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联网,以方便人们查询,避免重婚、骗婚等问题发生,但这首先取决于各地的信息化水平。即使全国实现了网络化管理,也不能随便让社会上的人查询。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的联网查询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工作系统,只供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其他人员是无法随意查询的,所以不会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

    (三)借鉴国外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档案管理体制是分散式的或者说是松散型的,各个档案馆各自为政,并没有哪一个上级机关要求它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个档案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美国的档案管理思想比较注重以人为本,一切皆从利用者的角度出发。其档案利用是不收费的,而且手续简单,只需填写一份登记表就可以了。档案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它利用的大门向所有人敞开。计算机和网络在档案管理中的运用相当普遍,在最大程度上扩大了档案利用的范围,尽最大可能发挥了档案的价值。但可以公开查询的档案只限于政务、事务等工作档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特别注意保密,不是随意查询的。

    日本和韩国是由政府的民事管理部门利用信息系统联网查询提供服务,但是收费。日本、韩国没有结婚证,只有根据保存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档案记录出具户籍底册复印件。当事人需要证明婚姻状况就到户籍部门申请,4-7个工作日后出具证明。公民个人是无法在网络上查询到他人婚姻信息的。

(四)进一步加大婚姻登记档案培训力度

从总体上看,婚姻登记档案干部队伍的素质是好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思想观念、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还存在与新形式、新任务不相适应的情况。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培训质量。要充分认识到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讲理想、讲道德、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复合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才,既是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后续支持和坚强后盾,也是全面履行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加快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进程的重要保证。

    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志认真对待婚姻登记档案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履行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提高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作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

 

 

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

上的总结讲话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馆长潘继生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同志们:

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共同举办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今天就要圆满结束了。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内容丰富。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的有关领导介绍了全国档案事业发展情况和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主要内容,使我们能从更高的层次来思考民政档案工作,围绕档案事业的布局谋划民政档案工作的发展。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法制办主任王来柱同志深刻阐述了依法行政在民政工作中的重要性,对于提高我们的依法行政意识,推进民政档案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同志介绍了“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设想,对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提出了要求,增强了我们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信心。参加培训的同志认真学习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交流了各地的工作情况,结合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的筹备,探讨了民政档案工作的发展思路,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大家普遍认为,通过培训,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理解更加准确,既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又交流了经验,增强了信心,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培训班的顺利举办,得到了海南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主办单位向海南省民政厅表示衷心的感谢!

培训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做好工作。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领导,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

婚姻登记是确定公民的婚姻关系,依法维护婚姻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与此相适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也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习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落实到实处,关键在领导,我们要积极争取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的支持,使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纳入整体民政工作之中,摆在应有的位置,与各项民政业务工作协调发展,共同提高。

一是要充分认识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等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和婚姻状况是否合法的真实凭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基础,是打造“阳光民政”,依法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是实践“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从民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要以身作则,认真学习、贯彻好《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要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李学举部长指出:“我们的很多工作都是在过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时间越长,民政档案显示的价值和作用就越大。民政干部不仅要知道今天,也要了解昨天,研究明天,这些都要靠档案提供参考。”这说明,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绝不是额外负担。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自觉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的全局来考虑,提上议事日程,摆到应有的位置,更好地发挥其维护“民利”的作用。首先要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与婚姻登记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一起表彰,形成自觉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氛围。其次,要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作为民政档案工作的一部分,总体规划,理顺工作关系,合理配置资源,形成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合力。总之,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把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明确重点,整体推进,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是要切实解决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长期以来,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勤政为民,认真管好用好婚姻登记档案,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主客观原因,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条件较差,没有专人管理,不能很好地提供利用。随着《办法》的实施,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质量要求提高了,社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需求更多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必须提高到新的水平。因此,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整改提高。要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数量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要明确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归档职责,完善归档措施;要解决好必要的物质装备,保证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切实履行好领导职责,建立健全利用审核制度;要加强工作检查和考核,保证工作质量。总之,要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科学管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二、抓住重点,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贯彻《办法》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各项工作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对一些细节和特殊情况还无法涵盖,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省级民政部门可以会同省档案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也可以就某一具体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细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如:婚姻登记材料归档范围的细化。各级民政档案管理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如:归档制度、岗位职责、保管制度、利用制度等。归档制度要明确归档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时限,对归档章、案卷目录、备考表和档案盒的填写要有统一的要求,特别是全宗号和目录号要有统一的规定,档案装具和用品要有统一的尺寸和格式。岗位职责要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质量要求,保证工作衔接上不出问题。保管制度要明确保管的条件、保管人员的职责和安全措施。利用制度要明确利用的对象、利用档案的范围、利用程序和利用方法,特别要明确哪些对象和范围的利用需要经过哪级领导的审核批准,以保证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关于如何判断“利用目的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次培训中已作了一些具体的解释,但相对于实际工作来说还是不够的。各地应当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总结,既要稳妥慎重,又要大胆实践。因为这是《办法》赋予各级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总之,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装备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开展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条件。档案整理离不开目录纸、档案盒以及装订用品,档案保管离不开档案柜、库房以及防潮、防虫、防盗的设备,档案的查询利用离不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各地应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济困难的地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说明婚姻登记档案一旦损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争取逐步解决。由于婚姻登记档案数量大,手工管理已经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和社会的利用需求,所以婚姻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应尽快提上工作日程。当前应结合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实现新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对以前的婚姻登记档案应逐步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双套制”保管,方便利用。部档案资料馆将与政权司合作,共同研究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管理问题,争取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总之,要将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水平。

三是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检查,促进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质量的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属于民政专业档案,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从民政系统来看,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同志大都没有接受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在对《办法》的理解上可能存在着偏差。因此,认真迅速地开展培训工作,对于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全国有婚姻登记机关一万多个,大部分在基层,培训任务是相当重的。各地要以这次培训为契机,迅速把培训工作开展起来。在培训方式上,可以委托部档案馆集中培训,也可以由各省、区、市自行培训。培训既要注重质量,又要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工作检查,既是促进工作的方式,又是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的好方法。检查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既要与检查婚姻登记工作结合起来,又要有自身的特点。最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正在制定“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标准”,其中将包括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内容。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的档案部门和婚姻登记部门也要检查本省、区、市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检查中既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又要善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部档案资料馆。总之,培训和检查是贯彻落实《办法》的有效措施,也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一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各地一定要抓紧抓好。

三、加强配合,形成推动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整体合力

婚姻登记档案形成于民政部门和具有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在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档案部门,同时,在整体上要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在适当时候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一是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要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作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一般设在办公室和综合处,具有综合协调的优势。一方面要协调好婚姻登记机关与综合部门的关系,既要指导婚姻登记机关落实《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科学管理,又要认真听取婚姻登记机关的意见,理解他们的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领导反映,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协调好民政部门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主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共同探讨解决业务上的问题,并争取他们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以及民政档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协助我们解决困难。省、区、市民政厅(局)的档案机构还承担着对下级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责。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在履行指导职能时要注意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的配合。

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应发挥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主体作用。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质量如何,与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密切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婚姻登记机关的参与。希望婚姻登记机关的同志一方面要履行好《办法》规定的各项档案工作职责,特别是要做好收集归档工作,保证从源头上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要善于与有关方面沟通,合理利用各类资源。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和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共同保管婚姻登记档案,或者实现民政档案的综合管理,以解决档案库房和管理人员的编制等问题。在档案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问题上,要从工作需要、物质条件、利用需求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与档案馆协商确定移交时间。在档案利用问题上,要积极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防止出现问题。

三是协调好与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其所形成的档案按《办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管理。但考虑到乡(镇)的工作条件一般较差,对这部分档案民政部门不能放任不管,应当结合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对乡(镇)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可以协调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其婚姻登记档案。

同志们,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肩负的任务十分繁重,也十分光荣。希望大家通过这次培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更加振奋的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办法》,把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更好的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的召开。

 

【重要发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6274号

 

当前,各级民政部门围绕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谋划“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的发展思路,力争各项民政业务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民政专业档案工作必须适应这一新的形势,突出为民政工作大局服务的主题,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提高民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打造“阳光民政”、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民政专业档案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专业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地名档案馆的管理优势

民政专业档案的种类多,数量大,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各地应结合民政专业档案的实际,积极探索、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实行有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目前全国共有15个省级地名档案资料馆,总体上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了地名档案更新、勘界档案管理和地名数据库建设等工作,但也存在着工作内容单一、工作任务不饱满、指导职能不便发挥、地名档案更新困难等问题,制约了地名档案工作的深入发展。近年来,吉林、河北、贵州等省民政厅对地名档案馆的职能进行调整,将档案工作职责赋予地名档案馆,对内加挂“民政厅档案馆”的牌子,既负责本机关的档案工作,也负责指导基层民政系统的档案工作;既管理文书档案,也管理民政专业档案;既做好收集、保管工作,又对档案资料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利用,实现民政档案的价值。从实践效果看,不仅使地名档案馆的工作内容丰富、工作任务饱满、工作效益提高,而且也充分发挥了地名档案馆的机构、人员和设备优势,解决了民政机关档案人员不足的问题,为民政专业档案工作建立了一个发展的平台。从长远看,这一做法有利于民政档案工作的发展,值得借鉴。

二、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开展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长效机制

民政专业档案与民政业务工作紧密相连,各级民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民政专业档案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建立起推动民政专业档案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指导机制,将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的总体规划,与民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推动民政专业档案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协调发展。要建立检查机制,与同级档案部门合作,定期检查民政专业档案工作情况,促进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加强工作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调查报告,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宣传机制,充分利用民政报刊、网站和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反映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加大指导、交流、宣传的力度,为民政专业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要建立表彰机制,培育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先进典型,表彰优秀,鞭策后进,激发基层做好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民政专业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政专业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模式,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民政专业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要以建设民政数字档案网络为目标,将民政专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民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尽快完善信息化设备,制定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业务数据文件归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逐步建立起本单位的数字档案馆,实现民政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档案文献资料的信息共享。要以部档案馆建设“民政数字档案文献馆”为契机,搭建民政专业档案工作信息化平台,更好地服务于民政工作。要根据民政业务的需求和民政专业档案管理的需要,开发民政专业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民政专业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服务产品,切实提高民政专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水平。

四、加强理论研究,促进民政专业档案的法制化建设

目前,民政专业档案的理论研究还是空白,民政专业档案的法制化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民政专业档案理论研究为突破口,把握其形成规律,并将研究成果上升到规章制度,运用法制化手段规范民政专业档案的管理。部档案馆将发挥带头作用,一方面建立民政专业档案理论研究的机制,吸引民政系统和社会力量参与,聚智聚力,优势互补,通过论文评比、会议交流、优秀论文发表出版等方式,丰富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民政专业档案理论研究的深入;另一方面,加快民政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和标准的制定,实现民政专业档案的依法管理。要建立民政专业档案培训机制,扩大培训的覆盖面,提高培训的效果,不断提高民政档案工作者的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挖掘民政专业档案资源,形成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和途径

民政专业档案是个巨大的资源库,加强民政专业档案的管理,不仅要管好资源,更要利用好资源,才能体现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积极开展民政专业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在服务方式上,要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提供文件汇编、专题资料、历史研究等不同层次的编研成果,使民政档案的利用走向深入。在服务内容上,要积极提供电子信息服务和声像资料服务,增强服务效果。在服务对象上,除为机关服务外,还应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促进民政部门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在提供档案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图书资料的服务,补充民政专业档案资源的不足,为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服务。

                                   

            民政部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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