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基〔2007〕1号
关于提供因法律制度缺失引发婚姻登记争议有关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管理处: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颁布三年多的时间,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不少地方发现,目前婚姻登记工作仍面临法律制度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当事人以假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后,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或婚姻登记机关发现该问题的,应如何处理;2、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缺席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该登记有无法律效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能否受理;4、离婚登记后,利害关系人主张一方当事人办理登记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的,应如何处理;5、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登记或登记中有瑕疵,该登记有无法律效力等等。因《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撤销婚姻登记的权限,以上问题出现争议后,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此引发了较多的诉讼案件;也有些问题,因法律规定缺失,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受理途径。
为完善婚姻登记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拟就有关法律制度缺失问题与有关部门作进一步沟通协调,争取出台相关指导政策。请各地围绕上述问题或相关问题,收集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并于2007年2月5日前报送我司婚姻管理处。
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目前不予受理的婚姻登记法律争议案件,包括案件类型、每类案件的数量、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处理该类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包括案件类型、每类案件的数量、判决结果(若存在不同判决结果,提供每类结果的数量)以及处理该类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同时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联系电话:010-58123176; E-mail:nchx@mca.gov.cn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