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李学举部长、姜力副部长在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暨命名表彰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深入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我司起草了《“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征求意见稿)》,不印发,请从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首页“业务工作”栏“婚姻登记”进入“热点关注”中下载),拟以民政部文件形式下发,请提出修改意见。
《规划(征求意见稿)》是在为期一年半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通过总结各地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婚姻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形势,对下一步深入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具体推进措施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对《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紧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我司婚姻管理处。
电话:010-58123179 传真:010-5812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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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规划
(征求意见稿)
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民政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了以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响应、认真落实,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特别是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暨命名表彰会议的召开,对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于保障民政事业“十一五”规划的有效实施及和谐婚姻、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文件精神,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结合婚姻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按照场所环境友好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民政部门为民服务的窗口,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安排和落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使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服务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任务,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服务于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友好交往的新形势。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始终把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婚姻当事人方便不方便、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为惠及婚姻当事人的民心工程。
坚持抓住重点,分类指导。充分认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工作基础、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规划先行,注意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立足各地实际稳步加以推进。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创造性的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婚姻管理理论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外婚姻登记工作经验,创新工作理念、工作内容、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努力开拓婚姻登记工作的新领域。
(三)总体目标
保持和发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良好态势,努力探索长效机制,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各项举措推向深入:(1)继续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2)改善婚姻登记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3)建立健全婚姻登记规章制度,规范婚姻登记流程,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4)加强婚姻登记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婚姻登记员执法水平。
力争到2008年,全国50%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大中城市90%的婚姻登记机关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到2010年,全国85%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大中城市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西部地区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比例不少于70%。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行使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合法设立并行使职权。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性质属于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婚姻登记员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编制。
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婚姻登记机关年均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解答咨询,下同)配备婚姻登记员。争取各地党委政府重视,主动协调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编制、经费问题。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5万人口应当配有一名婚姻登记员。
2.按照建立“集中与相对集中并举、城市与农村有别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继续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对于条件已经成熟的地区,应当把握时机、周密安排,积极稳妥的实行集中登记,并做好档案移交和对婚姻当事人的宣导工作;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区县,应当结合基层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层次推进的方式,在县级集中登记的基础上,既可以由县民政局在乡镇设点登记或巡回登记,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办理登记。对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应当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允许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办理登记,同时加大对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改善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和服务设施
1.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建设。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办公场所外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场所内分设婚姻登记室(区)、侯登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
侯登室(区)和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年工作量低于1000对(件)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工作量为1000-3000对(件)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工作量为3000-6000对(件)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工作量为6000-9000对(件)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工作量高于9000对(件)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2.科学合理地安排婚姻登记场所的内部环境。婚姻登记室(区)和侯登室(区)面积分配合理,做到宽敞、明亮、庄重、整洁。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全面推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场地分离,为结婚当事人提供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离婚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也应逐步推行。
3.不断改善婚姻登记机关各项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区)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登记桌面宽敞,当事人和登记员相对平坐,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侯登室(区)应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使用;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登记量大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置排队叫号系统、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等现代化办公设施,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秩序。
力争到2008年,全国70%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场所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大中城市婚姻登记场所基本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抓住农村乡镇合并、村级组织场所建设等有利时机,解决乡镇婚姻登记服务用房、办公设备问题,力争到2010年,彻底改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条件和服务环境。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
1.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进程。县级以上(含)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有计算机和打印机,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表,实现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计算机数量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70%。
2.省级民政部门要利用发展电子政务的契机,认真规划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逐步实现省内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国实现联网奠定基础。力争到2008年,中东部地区省份建成或初步建成婚姻登记数据库和工作平台。到2010年,全国所有的省级民政部门基本建成婚姻登记数据库和工作平台,实行在线实时登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已实现省内联网登记的省份,应当积极开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网上预约登记、应用身份证阅读器等网络设施,优化婚姻登记程序,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效率。
(四)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加强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婚姻登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和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婚姻登记“零差错”,对婚姻登记机关无有效投诉。
2.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展示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当事人免费查询。设有专门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婚姻登记与有偿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
3.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印章、证书、档案及有关数据使用安全。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婚姻当事人办事的制度。
(五)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婚姻登记干部队伍建设,使他们真正成为婚姻当事人的贴心人、婚姻矛盾纠纷的化解人、婚姻当事人幸福生活的指路人。
1.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人才管理机制。完善婚姻登记员选拔任用机制,做到唯才是举、择优录用;完善婚姻登记员资格认证机制,做到岗前培训、执证上岗;完善婚姻登记员绩效考核机制,做到年度测评、优奖劣汰,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力争到2010年,全国85%的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2.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政治理论和民政事业价值观培训,使婚姻登记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婚姻登记业务培训,使婚姻登记员熟练掌握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英语、网络知识培训,不断适应国家开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要加大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力度,精心设计培训方案,努力创新培训形式,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地市级以上(含)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3.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帮助婚姻登记员树立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婚姻登记工作作风,进一步形成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服务的工作规范,提高婚姻登记质量和服务质量。
(六)创新婚姻登记服务
利用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创新婚姻登记工作内容和服务方式,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多元化服务。
1.积极推广结婚登记免费颁证制度,设立颁证厅,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提高婚姻当事人婚姻家庭法律意识,增强婚姻家庭责任感。
2.与计生、卫生等部门合作,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前体检、优生优育等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政府投入、多方合作、资源共享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指导、优生优育、卫生保健等帮助当事人建立和谐婚姻、和谐家庭的指导书刊。
3.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多种途径吸纳社会工作人才;邀请婚姻家庭领域的专家学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志愿服务,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婚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
4.已经明确婚姻介绍行业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省市,应当积极探索有利于婚介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诚信服务的有效监管模式。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婚姻服务,为青年和离异人群创造自由相识的条件。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领导机制
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婚姻管理部门职能,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改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方式
立足基层,充分调动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发挥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对窗口单位的经验加以总结并进行推广。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学习交流,促进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婚姻管理干部队伍
充实各级婚姻管理部门的工作力量,提高婚姻管理干部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婚姻管理干部队伍,不断强化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力度。
(四)加大对婚姻管理工作资金投入
增加婚姻管理工作经费,切实解决经费紧缺问题,争取设立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保障规范化建设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五)加强婚姻管理工作研究
认真研究《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研究婚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手段,创新婚姻管理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新理论、新现象,夯实婚姻管理工作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理论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