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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关于印发《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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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基〔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婚姻管理处、社会事务处):

为推动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十一五意见”)的贯彻落实,200711月,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在贵州、湖北两地召开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各地贯彻“十一五意见”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了经验,分析了问题,研究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现将会议纪要印发各地,请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711月,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在贵州、湖北两地召开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及部分设区的市民政局主管婚姻工作的近70位同志参加了座谈会,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主持会议。会议交流了各地贯彻“十一五意见”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了经验,分析了问题,研究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并分别参观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湖北省仙桃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一、各地贯彻落实“十一五意见”的经验

民政部“十一五意见”印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新疆等地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落实“十一五”意见的实施意见,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列出了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保障了规范化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

会议认为,各地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取得了许多经验,值得相互借鉴学习。如,云南在全省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夜礼斌厅长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最好的办公地点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对财政困难的县,准备从福彩公益金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助贫困县解决婚姻登记办公条件。安徽统一解决全省婚姻登记员胸牌,并明确登记员着装费用从婚姻登记工本费溢余资金中解决。宁夏为全区所有婚姻登记机关制作了统一标准和材质的标识牌、婚姻登记专用章。湖北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对全省历史数据补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天津深入到尚未达标的各个区、县,逐个逐项督导。内蒙、贵州对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行程近万里。青海与各州(地、市)民政局长签订创建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目标责任书。广西充分发挥集中登记后乡镇民政助理员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婚姻政策咨询服务。北京采取出国培训与学习引进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式。河北重点清理各类搭车收费,理清靠收费养人的错误认识。上海创新颁证仪式,试点预约登记颁证。广东等地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预约登记服务。福建在不同方面和区域树立了综合和单项两类典型,为全省树立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习榜样。另外,江苏、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新疆等地都积极开展了婚姻登记工作评比表彰活动。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有些地方在解决机构、编制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四川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对各级政府解决婚姻登记机关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四川省民政厅已经成立了全部由行政编制组成的省民政厅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这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在解决机构上的重大突破。海南向省政府呈送了《海南省婚姻登记工作情况调查》,促成了省民政厅、财政厅和编办《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对解决婚姻登记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北京、上海正力求将现有婚姻登记员事业编制向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方向转变。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会议代表普遍认为,当前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还是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尚未得到有力的解决。目前,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从上到下都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人员缺编现象十分严重。在绝大多数地方,民政部门不仅没有专门的婚姻管理机构,甚至连一个专门负责婚姻工作的人员也没有,是负责其他民政工作的人员兼顾一下婚姻工作。大部分县区婚姻登记机关也只有一到二人,但却承担着几倍的工作量,距规范化要求的登记量与人员配备比例差距太远,而且全国现有的婚姻登记人员中还有三分之一的登记人员是靠自收自支解决。与之相反的是,当前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量却大幅增加,社会相关行业和公众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当前婚姻登记机关除婚姻登记以外的第二大项工作,有的省婚姻出证数量已经达到婚姻登记总量的三分之一,并且数量还在继续增长。另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没有专项的经费保证。婚姻登记工作保障机制的严重缺位,已经极大地影响了规范化建设的进程,也延缓了婚姻登记信息化的推进,这在很大程度上招致了社会群众和法律界对婚姻行政管理工作的误解,影响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窗口形象,同时也影响了婚姻登记队伍的工作热情。

此外,当前婚姻登记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法律救济制度缺失问题,这也是各地要求应当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明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2008年是“十一五”期间的第三年,到“十一五”期间完成婚姻规范化工作还有三年的时间。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以“以民为本、执政为民、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不断调整发展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构建起婚姻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平台,建立健全婚姻登记管理队伍,全面促进“十一五意见”的贯彻实施。

(一)继续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提高婚姻登记公共服务窗口单位良好形象

这是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婚姻管理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努力的方向。要认真总结规范化建设的经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既符合本地区实际,又与“十一五意见”确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相一致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要发挥窗口单位的示范作用,开展学习窗口单位的“学、赶、超”活动。要认真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排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投诉较为集中的省份和地区,着力解决广大婚姻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员执法水平,树立婚姻登记工作良好形象。民政部争取在适当时期开展第二批婚姻登记规范化示范窗口单位和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的表彰工作,各省也要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推出一批省级婚姻登记示范窗口单位,促进各地规范化建设的积极开展。

(二)稳步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对传统婚姻登记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的变革和创新,是新形势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民政部已经成立“婚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各地要在统一的规划下,按照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中确立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有序进行。中央一级将加快制定并颁布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数据标准,规范婚姻登记业务流程、基础设施性能、数据格式,以及数据交换管理等各项指标。同时着手研究婚姻登记管理系统,2008年将全面推出供各地免费使用。各省要加快基础设施投入进程,要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已经实现联网的地方要逐步升级原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婚姻数据衔接,同时加快历史数据补录工作。民政部着手升级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以此为平台,开展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的在线登记管理。

(三)完善婚姻登记法律法规,重点研究婚姻登记中的难点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是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执法依据和制度保障,完备的婚姻登记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婚姻登记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基本前提。下一步将集中力量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婚姻登记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婚姻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反响强烈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缺少婚姻登记行政救济措施、无结婚记录证明出证工作的法律定位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认定难等问题,尽量消减婚姻家庭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维护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四)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婚姻登记缺乏机构、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婚姻登记机关缺编、缺人、缺经费是当前婚姻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最大障碍,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反映最强烈的一个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视。今后一段时间,从民政部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应当将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上下共同努力,民政部也要尽量争取解决自身缺机构和缺编制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在解决编制和经费问题上达成共识,努力为地方创造良好开端。由于这项工作是分级管理的体制,各地不能坐、等、靠,要分别主动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争取像四川那样在本省率先突破婚姻登记无专门机构、缺编制和缺经费这个难点。

(五)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引导两岸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是展示政府法制形象,增进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士交往的重要抓手。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两岸交流,促进台湾有关人士对两岸婚姻的认同。扩大《两岸婚姻政策指南》手册的发放范围,帮助两岸婚姻当事人了解对方的相关政策规定,方便当事人做出选择或办理有关手续,引导涉台婚姻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平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登记质量,维护内地与境外婚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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