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简 报
第6期
编者按:
近日,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哈尔滨市民政局,同意哈尔滨市各区、县(市)民政局增设婚姻登记机构,所需人员在区、县(市)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哈尔滨市民政局通过与编制部门的积极沟通,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婚姻登记工作的编制、机构问题,并按《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将婚姻登记机构设置为民政局内设行政机构,有力促进了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程。现将批文转发各地,请学习借鉴。
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哈编办字〔2008〕35号
关于区、县(市)民政局增设婚姻登记机构的批复
各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区、县(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与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同意区、县(市)民政局内增设婚姻登记机构,区为科级,县(市)为股级,核定领导职数1名,所需人员在区、县(市)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
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