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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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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8137    20085月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不少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提前完成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任务。为进一步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早日实现,我部决定于年内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名额

(一)评审范围

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已经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参与评审。

(二)名额

 “合格单位”不设数额限制,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均可参与评审。

二、评审条件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8-15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婚姻登记员占本机关婚姻登记员总数的85%

婚姻登记员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知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及业务政策,准确把握处理婚姻登记管理中常见问题的政策尺度,在日常工作中严守行为礼仪规范,统一穿着制式服装,挂牌上岗、微笑服务,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具备一定外语口语能力。

3.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要求。

4.婚姻登记机关内部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分配合理。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下同)低于1000件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件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件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件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件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候登室不拥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排队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候登和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室(区)设计符合人本理念,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婚姻登记台为会议桌高度,台面宽敞,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方便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及当事人作出声明。

档案室配有足够的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5.婚姻登记机关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配有计算机和打印机,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机关计算机数量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70%

6.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和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婚姻登记无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登记合格率100%。婚姻登记机关未从事结婚登记摄影、摄像、纪念品销售等有偿服务,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服务机构位于同楼层、同院落的,实行“人员、场地、程序”三分开,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婚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

7.婚姻登记机关考评奖惩、个案处理及婚姻登记高峰应急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健全,确保印章、证书、档案安全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证件符合民政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式样要求,无污损,空白婚姻登记证无丢失,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并登记备案。婚姻登记档案齐全、完整,保管及移交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8.婚姻登记机关公开展示:(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基本原则及夫妻间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5)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6)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婚姻登记机关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询;设有人工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号台登记。

三、评审要求和办法

(一)严格评审条件。候选“合格单位”应在婚姻登记机关自荐、地市民政局审核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认真做好候选“合格单位”的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把关,逐一筛查,重点从办公场所、人员编制、硬件设施和执法情况等方面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状况进行考核,并将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报送的材料要真实可信,对申报单位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次“合格单位”参审资格并予通告批评。

(二)规范申报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2008810日前将“合格单位”名单、评审表(见附件)及反映合格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及婚姻登记员合影)统一报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我部将于20089月对各地报送的“合格单位”进行公示,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通报表扬,并授予“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标牌,各地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合格单位”一定的奖励。对于“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中已经确定不符“合格单位”评审条件的,我部将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收回奖牌。今后我部将不断健全“合格单位”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对已经评审的“合格单位”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评估检查,确保历次评审的“达标单位”能够始终代表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和最高水平。

“合格单位”评选是一项原则性强、影响面大的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开展评审工作,在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形成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典型单位和个人的示范带动作用,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附件:“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评审表(点击下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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