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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婚姻登记问题的复函(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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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函〔2006〕128号    2006年7月27日)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能否为李××办理婚姻登记的请示》(黔民办函〔2006〕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你厅来函和李××提供的材料看,李××持有经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的单身声明书、与罗×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声明书、美国绿卡及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为其颁发的已过有效期的旅行证。李××持有合法有效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虽然其台湾居民身份证上有“配偶为李蔡××”的标注,但李××另外提供了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高等法院作出的其与蔡××离婚的判决书,且说明了未在台湾居民身份证中注销配偶栏记录的原因。

我部认为,李××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其提供的证件和材料能够证明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如果李××与罗×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为其办理,李××提供的上述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应当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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