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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3期简报

来源: 时间: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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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2008年2月14

 

编者按:为加强社区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规范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日前,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委、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对社区工作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就社区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及录用、基本职责、工作经费、生活补贴、待遇、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刊登如下,供参阅。

 

中共泰安市泰安区委  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社区工作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和经区有关部门考选的社区工作者。

第二条  社区规模的调整

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凡高于4000户、低于2000户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数及人员结构

(一)依法选举的社区“两委”成员。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两委”成员总数原则控制在35人,其中应有1名女性和35岁以下的成员,一般实行交叉任职。

(二)经区有关部门考选的社区工作者,职数原则按每个社区1-3人配备。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二)文化素质: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质:能系统地掌握有关政策,掌握社区工作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身体健康,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对于在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强的,经街道党工委批准和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录用

采取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

(一)社区工作者的选任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以及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3、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选,由区有关部门按照招考事业单位人员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

(三)村改居社区因工作需要录用的工作人员,需报请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备案。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工作者的有关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定劳动合同。

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要与届期一致;经区有关部门考选的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一年一签或三年一签。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计划生育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保障

社区办公经费按每千户每年1万元核拨,社区“两委”成员和经区有关部门考选的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市、区、街道三级财政按照52.52.5的比例负担,在区财政设立专户。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录用单位负责承担。

社区公用经费区财政直接划拨,专项经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后下拨,新建社区坚持“谁开发、谁投资”,街道适当补助。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两委”成员和经区有关部门考选的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按照职务等级实行职级与生活补贴挂钩,分三档设置:

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委员和经区有关部门考选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社区“两委”成员和经区有关部门考选的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与社区星级相挂钩(以10元为基数浮动)。

社区“两委”成员和经区有关部门考选的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实行实名制,由财政统一按月发放。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其他自行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录用时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登记注册制度。社区工作者签定聘任合同后,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实名登记注册,并报区人事和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考核、监督、管理由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

(二)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跟班培训、短期集训等形式,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评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任职实行年度考核、季度述职评议制度。各街道组织由社区党员代表和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考评委,每年年末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工作考评,考评情况作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考核社区工作者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凡被评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实行奖励制度。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对社区建设工作实行‘四十四百’表彰奖励的办法”。凡被评为“十佳星级社区”的,奖励社区现金2万元,奖金的分配应按照社区工作者的表现和年终考核结果拉开档次,由社区居委会提出分配方案,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各单位、各部门所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执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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