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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文书可否由居委会委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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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委会文书可否由居委会委员担任?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从法律的精神看,提倡一人多职。再者,从性质上看,社区居委会之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其他政权机关、社会组织,专业分工不是泾渭分明的,是可以交叉兼职的。从居委会的人数上看,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而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事务,一个人势必要承担多项工作。所以居委会委员兼任居委会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其本质要求,符合居委会实际情况。兼任不能忽略监督,居委会委员兼任文书的,要接受居委会的监督,更要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自觉地把工作搞好。

(黄观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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