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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区应该有多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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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网友问:现在有的社区几百户,有的几千户,上万人;青岛、北京有的社区甚至一两万多户,四、五万多人,一个社区究竟应该有大多规模,这方面有没有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现代都市社区划分社区规划问题。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社区是自然发生的,它形成多大规模就是多大规模。在传统社会学中,最小的社区是家庭或夫妻共同体;再大的就是邻里自治的村落;最大的是拥有共同宗教习俗、语言文化的小城市共同体。因此从理论上说,社区的人口规模,最小可以由两个异性组成,最大则没有上限,唯一的前提条件是:能够不依赖外界因素独立进行人口和经济的产生与再生产。

    传统的社区都是边缘清晰、自给自足、自我发展、井然有序的地域小社会。现代大都市的社区治理理念,是一种模仿传统社区机制,对空间上漫无边际的大城市或城市带实行分而治之的策略。一般是按一定人口量把城市区域划分成若干区位,在政治体制上作为一个选区,在城市管理上作为一个市镇自治体。这种按地区划分人民的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罗马的梭伦时代以前;西方现代城市的这种划分,部分是受到美国经验社会学社区定量分析理论的影响。一方面从统计学意义来讲,把城市区位单位人口量结合起来,有利于对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指标进行分区定量分析;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都市治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城市的每个区位都能像传统社区那样自治式治理,整个城市的管理成本和服务效率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

    美国纽约市正是实施这种社区管理体制的一个范例。整个纽约被划分为几十个社区,按规定每一个社区区域人口不超过25万,一般把居住、工作和其他日常人口以及旅馆、饭店或其他夜间人口都考虑在内。实际上根据1995年的资料,约730万人口的纽约全市被分成了59个社区,每个社区自治体所服务的人口约在11至18万之间。城市国家新加坡的治理更是社区治理的一个典型。300多万人口的新加坡,分设了23个社区市镇理事会,平均服务人口约13万人左右。社区规划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础开展的。新加坡的社区结构"自下而上"形成三个层次:(1)邻里组团中心,一般由4至8幢组屋组成,约1000至2000户,应设有儿童游乐场和小型商店等;(2)邻里中心,一般含6至7个邻里组团,约6000至9000户,应建有一幢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米的综合楼,并设有购物场地、银行、邮政、诊疗所等;(3)市镇中心,含有5至8个邻里中心,约4至10万户,应配套的公共设施集中在市镇中心及其周围,主要有学校、办公、商店、娱乐、图书馆、邮政、诊疗所、民众联络所、安老院、体育场馆、游泳中心、宗教设施、公园、公交转换站等(而机场、码头那些对外沟通设施则属于大新加坡市政)。这三个层次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治体,但由于各个层次的区位功能不同,自治的内容也就不一样。市镇作为一个社区,它一般同时在政治上也是一个议员选区。很多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是建立在地方社区地方的政治单位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它的功能是组成社区议会社区议事会市镇理事会之类的自治机构,受城市政府委托,实施本区域内的社区预算项目。比如纽约市的59个社区管理机构,每年要落实政府委托的几百万美元社区发展项目,以完成本区域劳动就业、文教卫生、社会福利及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指标。而邻里中心作为一个社区,一般在政治上只是议员选举的后援团体。它的功能主要是组织邻里资源,协助市镇议事会开展居民服务,也部分地承担市镇委托的项目,具有行政辅助功能。有时被称之为准公共团体行政机构的二级承包商。日本的町内会正是这样一种参与性的自治组织。而邻里组团这个层次作为一个社区单位,一般是由有业居民或租户自发结合的楼宇自治组织,如一些欧美国家城市的有业居民会议租户成员会议等。这种社区组织是单纯从事楼宇之间内部事务的松散团体,一般不承担市政事务。在美国的拉斯维加斯等地,居民们更乐意建立这种成本费用低的自治组织,直接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对接,而不设立市镇区自治层,眼下正成为一股潮流。

    在我国,随着单位体制的弱化,建立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的社区管理模式仍在探索过程中。关于社区的规模,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根据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尚未出现市镇层次这种十几万人的功能社区,部分城市结合街道体制改革,初步进行了设置市镇层次社区的尝试,但还不具备全面实施社区发展预算项目的功能。目前,大部分城市主要是建立在邻里中心这个层次,即组建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社区管理体制的探索。社区的规模一般在3000至10000人左右。其功能,一方面是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另一方面又协助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同时通过有组织地集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参政议政。当前城市社区建设,主要强调的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过程,来尝试结合式行政,以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管理城市的政治理念。这是结合我国国情在城市管理体制上的一项创新,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

(供稿人韩全永2004年5月20日联系电话8520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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