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3]6号)精神,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力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效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表彰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引向深入,推动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在农村的全面落实,司法部、民政部决定开展表彰第三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2006年以来,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建制村,都可以申报。前两批已经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这次不再申报,但要继续发挥示范作用。
二、申报条件
各地可参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结合本省(市、区)实际,制定申报评选条件。凡过去两年内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三、申报办法
申报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省(市、区)司法、民政厅(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实地,认真考核。
申报评选工作要公正透明。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公正推荐,保证申报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省(市、区)司法、民政厅(局)应将拟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四、报送时间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分配数额,填写第三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审批表,一式4份,由省(市、区)司法、民政厅(局)审定后,于8月30前分别报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各2份。
五、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申报评选工作。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申报评选工作质量。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人及电话:
唐晓芳 010-65205817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联系人及电话:
郭正文 010-58123190
附件:一、第三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数额分配表
二、第三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审批表
司 法 部 民 政 部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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